李先生在义乌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充不进电,要求退货时,商家却说要另外支付手机使用损失费380元方可调换手机,但不能退货。近日,这起纠纷经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李先生4月17日在福田街道荷叶塘的一家手机店看中了一款手机,觉得款式不错、价格合理,就当场买了下来。可是第二天充电时,他发现手机竟然无法充电,就立马送回手机店查看。手机店老板表示,李先生可以将手机先存放在店内检查问题原因,等问题解决后再来取。李先生当时觉得新手机应该没多大问题,很快就能解决,就同意了。可没想到这一修就修了一个星期,最终手机还是充不进电,还出现了无法搜索到信号的新问题。
李先生无奈,只好要求退货,但手机店老板不同意退货,只同意调换新手机,而且要先支付手机使用损失费380元。李先生认为这不合理,手机用了不到一天就充不进电,是手机质量有问题,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使用损失费。由于双方协商不成,4月25日,李先生向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退货维权。
福田市场监管所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手机店联系、了解情况,并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这部手机确实是刚买一天后就出现了无法充电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认为是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工作人员向手机店老板指出,收取手机使用损失费方可换新手机是一种错误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最后,手机店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免费为李先生更换一部新手机,同时保证所换的手机是正品,7天内如有质量问题随时可以调换,不再收取使用损失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