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贸区一家瘦身中心减肥,店家口头承诺,30天内保证瘦3斤,然而过了两个多月,也不见瘦身效果,要求退还余款,但这家瘦身中心却以改行为由,拒绝退还余款。”日前,易女士找到稠城市场监管所,请求核实维权。
今年5月3日,易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商贸区一家整形瘦身中心,根据要求,易女士当场一次性交了9800元6个月美容减肥瘦身的费用,工作人员开具了一张收款发票,却没有和易女士书面约定减肥瘦身的时间,次数、效果以及没有达到承诺效果的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虽然没有书面约定,店内的潘经理当面向易女士作出口头承诺:只要按照口头约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瘦身锻炼,保证30天瘦3斤。
转眼间过了两个月,易女士站在秤上一看,发现体重121斤并无任何减轻。7月15日下午,易女士来到瘦身中心,潘经理表示瘦身减肥效果与每个人的体质有很大关系,此外,经过核算,中心应退还易女士尚未消费的余款8000元。
7月19日,易女士再次来到瘦身中心拿回余款,可走到店面时发现,原来的瘦身中心改头换面变成了一家服装店,而在店内迎客的正是之前瘦身中心的潘经理。潘经理解释,易女士是与原先的美容瘦身中心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和现在的服装店没有任何关系。
8月17日,稠城市场监管所约定双方来所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潘某以瘦身店变更服装店为由,拒绝履行当初向易女士作出的退款承诺。事实上经过调查,瘦身中心和现在的服装店是同一经营主体。也就是说行业虽然变更,但老板没有变换,现在的服装店的经营者必须兑现当初向易女士的退款。对此,潘经理当场表态,以一次性转账方式将8000元余款打入易女士的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