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民生>民生热点 正文

上海迪士尼拒绝退换未激活门票季卡 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引起网友热议

发布时间: 2018-04-18 11:17:41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营业以来,经常出现一票难求的现象,但网上也常有关于迪士尼乐园门票的投诉出现。近日,来自杭州的周女士就反映自己遭遇上海迪士尼拒退未激活门票及飞猪平台“不作为”的情况。

  【游客投诉】

  门票“一经售出无法退换”

  3月30日和4月9日,周女士分两次通过电商飞猪平台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三张“春夏畅游季卡”无限卡,共花费约4千元,

  根据周女士提供的购物信息截图,其购买的迪士尼季卡可供消费者在3月16日至7月底之间无限次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该卡至今仍处于未激活、未使用的状态。

  不过,由于出游计划很快被取消,周女士于4月10日申请退票处理,但迪士尼方面一直以“门票一经售出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周女士转而联系飞猪客服,希望飞猪方面能介入并调解此事,但对方表示“只能按照迪士尼的规则办”。

  对此,迪士尼方面对媒体称,畅游季卡一经预定便无法退改,消费者可将门票转送他人。但并非所有门票均无法退改,若消费者购买的是与酒店打包的日票,消费者可以提前三天申请退票。

  看到此消息的义乌网友热议纷纷。网友“闹妈”春节后刚带孩子去过上海迪士尼,“我们也是在第三方平台买的,还好行程安排合适,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网友“新天牧”则表示:我看网上门票价格不一,怕被骗最后还是在官网上订的,不过关于退票改日期的细则还真没仔细看过。

  【律师观点】

  拒退未激活门票涉嫌霸王条款

  针对上述争议,国内知名电商、互联网+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迪士尼门票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消费者可以进行维权。李旻解释称,即便迪士尼官方在预定须知里通过红色字体标明并提示“门票售出后不退不改”,但这样的行为,在格式合同里属于“霸王条款”。而这类与消保法相悖的格式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高兴发律师同样认为,迪士尼不能退货剥夺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迪士尼门票既不属于消保法讲的例外商品,也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高兴发指出,“门票只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在没有消费之前不会增加迪士尼的负担,也不会给它带来损失。”

  第三方平台或需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界法律人士认为,若要明确飞猪在此案例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要理清飞猪在第三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扮演了什么角色,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李旻律师表示,如果飞猪只是纯粹的居间方,那它在上述案例中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它是销售方,就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至于向消费者赔付完之后,平台和迪士尼之间具体的过错分担、责任分担,就由他们之间的内部合同来确认。”

  高兴发律师同时指出,首先飞猪对商家有审核的义务,包括对店铺的营业执照等各种证件的审核;同时,飞猪对商家还有监管义务,如果商家有经营违法的情况,平台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此外,当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出现纠纷,平台还有向消费者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的义务。

  【购票提醒】

  根据上海媒体报道,相比于官网的固定价格,代理公司销售的迪士尼门票以7折、7.5折、返利作为卖点,票面类型更是眼花缭乱,相应的退改规则也有差异。

  上海迪士尼乐园预订服务中心客服人员表示,通过官方渠道购买的门票规定不能退票,但可以在使用日期前3天,免费修改2次游玩时间,修改的时间必须在45天之内。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入园前一天,外地游客的航班取消、突发疾病,提供相关的凭证,可申请改期。

  那么,为何第三方渠道购买的票,有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改期呢?对此,迪士尼官方客服表示:这些是第三方自己制定的门票价格和类型,一旦遇到退改事宜,只能通过原购买平台协商。

  据了解,因为第三方渠道通常以官方的名义提供极具诱惑力的门票价格,绝大多数游客会选择在这些平台上购买。而由于不同时段内票量、票价、票种的不同,第三方渠道为保证销售量,在退改规则上限制颇多。在此,建议消费者在各大渠道购买促销门票时,多留心退改规则。

  
编辑: 祝璐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