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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女子会员卡中3万元不能退?听听“新消法”怎么说

发布时间: 2017-05-08 10:54:3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黄浩 陈奎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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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5月7日讯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黄浩 陈奎钱)充值卡、会员卡等预付卡是时下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在办卡时商家一般都会提供一些优惠,使用会员卡也能带来不少便利。但是,充值的钱消费不掉,能不能退回来呢?

  日前,在义乌经商的傅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离开消费地 要回“自己的钱”有多难?

  傅女士是金华人,在国际商贸城经营饰品类生意。2016年7月,她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某美容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充值了1万元,店家免费赠送了祛痘的服务。8月,傅女士消费时,店家又推荐了一款充4万元送三个美体项目的产品,傅女士想想觉得比较合算,当场就充了4万元。

  “后来工作太忙,老家也要建新房子,过了年之后我就很少来义乌,所以到现在都没消费多少钱,卡里大概有3万多的余额,送的三个美体项目也没时间做了。”因此,今年4月30日,傅女士就向美容店提出退卡退款的请求。

  然而,店家则以入会已充值为由,拒绝了傅女士的退卡退款的要求。几天交涉下来,店家就是不肯退,坚持只能消费。无奈之下,5月3日,傅女士向义乌市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店家退还3万余元卡内的余额,福田所工作人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卡中的钱是我自己充的,每次消费也扣了款,卡中余款本来就是我的,而且充卡时店家也没说办了卡就不可以退款。”调解过程中,傅女士坚持“要是的自己的钱”。而店家表示,会员卡充值后只能消费不能退款,且会员卡上明显印有“解释权归本商店所有”,再者傅女士已使用其免费赠送去痘痘的款项,坚持不能退卡退款,只能来店消费。

  那么,卡里的钱真的如傅女士所说“应由自己支配”吗?印有“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的会员卡,使用是不是就一定全听商家的呢?

  浙江“新消法”5月1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霸王条款

  工作人员指出,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之类的格式合同条款本身就属霸王条款,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此外,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工作人员说。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工作人员认为,傅女士会员卡中的余额,已大大超过了《办法》规定的限额,商家没有理由拒绝傅女士的退款要求。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分析和调解,5月4日,店家同意不扣除傅女士去痘痘曾送款项的费用,并退还傅女士卡内的全部余额32180元。傅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告诉记者,预付卡是新施行的《办法》最重要的创新之一,从规定发放条件、设定金额限制、规定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对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四个方面对预付卡进行了规范,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如果遇到违反该《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行为,可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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