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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2560元维修基金券,4S店可擅自决定过期作废?

发布时间: 2016-08-10 09:37:40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张彪 盛金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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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盛金兔 商报记者 张彪

  本报讯8月8日上午,家住后宅街道的张先生与市区某汽车4S店因店家赠送的2560元剩余维修基金超过两年是否过期作废问题发生纠纷。由于当时没有约定该维修基金的使用期限,经稠城市场监管所调解,4S店不得不同意张先生继续使用剩余维修基金,双方达成和解。

  2014年7月30日,张先生在市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为促销,店家在合同后面增加了3条附加条款:一是合同价包含赠送车辆保险费人民币9000元;二是合同价包含赠送维修基金人民币8000元;三是合同价包含赠送导航一个。第一条和第三条在张先生付清购车款后,店家已兑现,唯独第二条因当时无法兑现,张先生拿到了店家出具的一张价值8000元的维修基金券。后来,张先生女儿先后3次开车到这家4S店作保养维修,维修基金券扣除后,实际剩余2560元。

  今年8月2日,张先生想用维修基金券剩余款购买汽车配件。当时4S店一位负责人说,这张维修基金券有效期为两年,已过期不能用。对此,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时间。而这位负责人却说,虽然没有书面约定有效时间,但有过口头告知,而且行业规定维修基金一般使用时效也是两年。张先生说没有听到过店家的口头告知,更不认同他们的行业规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于是,张先生找到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维权申诉。执法人员表示,张先生和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条款中没有书面约定维修基金使用的有效时间,而口头告知又无证据可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书面约定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张先生持有的剩余维修基金过期,店家单方面的维修基金过期或行业规矩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汽车4S店在销售合同附加条款中赠送的维修基金券属于非金钱债务,张先生有权要求店家提供剩余基金的服务。经调解,4S店同意张先生剩余维修基金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对此,张先生表示接受。

  
编辑: 龚书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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