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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物流企业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6-06-03 10:10:13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记者 刘军 通讯员 沈一凡

  近日,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因未执行“实名收寄、开包验视”规定,被处以10万元巨额罚款。这是迄今为止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违法企业开出的最高额度罚单。

  5月22日,市反恐办、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江东货运场一家托运处未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也没有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于是下达通报,要求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对该托运处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的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吴某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后面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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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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