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旅游局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依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微友说
“阿果果”:我支持游客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俗话说便宜没好货,这个道理一般人都懂。那么低的价格,连个交通住宿费都不够,怎么可能没有强制消费。贪图小便宜,也应该承担后果。
“你说我也说”:游客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解决途径,但对旅行社的惩罚和打击力度要更大才行。也不能让相关执法部门推脱责任,把责任都转嫁到游客身上。
小编微言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旅游社和游客是一个完整链条。从行业主管部门来讲,加强行业管理、净化市场、规范市场,是“必须地”要做到的。作为旅行社,诚信经营,对游客负责,是必须要承担的职责。而游客,理性消费、合理维权,同样也是作为一个游客应该要有的一种态度。只有这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更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