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气明显转凉,很多游泳馆准备暂时停业,但关于游泳票方面的消费纠纷随之增多。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江东市场监管所调解了一起关于游泳票过期的消费纠纷。
7月30日,消费者吴先生花200元在义乌一游泳馆购买了10张游泳票,截至投诉时只去游泳过2次。由于天气转凉,他要求把剩余的8张游泳票退还,但是游泳馆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些游泳票9月10日就已到期,没有消费完的都作废。吴先生表示,购买游泳票时,商家并没有告知有效期限,就向12315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被诉商家同意退还吴先生100元钱。吴先生表示认可。
根据《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在出售各类消费卡时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方式及消费时限,不得附以“过期作废”、“余额不退”等“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在办理各类消费卡时,一定要了解办卡的限制条件,如卡的有效期限、使用时段等,并根据消费预期和自身实际,理性决定是否办卡;办卡后,应保存好付款凭证,以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