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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用工,用人单位都做到了吗?

发布时间: 2015-09-07 09:58:54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检查人员共出动484人次,检查企业1629户,涉及劳动者32540人。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是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相对其他执法行动来说,本次检查内容多、涉及面广,除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技术工种就业准入等内容,还将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务派遣以及夏季防暑降温措施执行情况列入必查重点。

  在此,本报结合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关检查情况,对企业规范用工的几条重要内容提个醒。

  “使用童工”这条高压线碰不得

  按照《劳动法》定义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企业违法使用童工会受什么处罚?据了解,企业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除了国家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属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下述3种情形也属于违法使用童工,有关用人单位千万要注意: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如父母在某厂打工,子女在闲暇时跟随父母到厂里帮工干活等;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在招用前必须要进行一次体检,正式录用后,类似的体检每半年一次。据了解,今年我市共有4家企业或个人,因没有按有关规定对招用的未成年工进行健康体检受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3起案件也已按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要杜绝“童工现象”,用人单位首先要把好用工关。为此,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必须核查求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查仅限于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同时,要对身份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不要误认为有身份证就可以招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员工上岗之前须签劳动合同

  据介绍,在之前的几次类似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一个“共性问题”:部分企业主和从业者劳动法制意识还不是很强,小企业小作坊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劳动合同签订缺乏协商程序。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之一是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由双方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但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是在不与职工协商相关具体事宜的前提下,先拟好劳动合同文本,然后双方象征性地盖章、签字了事,有的甚至不管一式几份,都由企业统一保管。从某种程度来说,此举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劳动纠纷埋下一定隐患。

  此次专项行动责令相关企业补签了劳动合同,进一步推动了用人单位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2013年7月1日,经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不仅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上作了修改和完善,反过来,对企业的利益维护也作了许多规定,促进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

  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条是关于企业知情权的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再比如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是书面的。可以说,劳动合同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障,同样是对企业的保障。企业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无论是求职人员,还是招工企业,当双方产生某种合作关系时,最好是“白纸黑字”予以明确。对求职者来说,去应聘时,不管是正式录用还是试用,都必须要求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的工种和相应的待遇。对企业来说,要及时与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对方违规时应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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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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