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为切实强化社会治安管控力度,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立案查处了一批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已有21名房东、业主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受到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理。
虞某是义乌福田街道诚信二区的一名“二房东”。去年12月,他将3楼一单间出租给他人使用,除定时收房租和水电费,一直对租客的姓名、户籍、职业等情况“不关心”。直到8月19日下午,福田派出所民警上门检查时,他也没有登记租客的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
民警提醒,房屋出租人必须要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尤其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签订或终止租房合同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警务室报备。出租给境外人员或特殊群体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辖区派出所。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主动向派出所报告。
如不能做到上述几点,出租人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将会被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