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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房屋出租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5-08-22 09:46:17 来源: 义乌商报 作者:

  房屋出租人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希望您仔细阅读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保出租屋安全合法

  1.请确保出租的房屋建筑合法,并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同时,希望你们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避免和减少安全隐患,让来义乌生产生活的朋友们住得放心、住得舒心。

  2.请大家不要将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以确保人身安全。

  二、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1.审查义务:请大家不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

  2.申报义务:请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各镇街派出所或警务室(流管站);终止租赁关系的,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各镇街派出所或警务室(流管站)。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或特殊人员的,要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送到派出所。

  3.监督义务:请大家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对外省市人员要细心留意,发现承租人涉及、从事不法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租赁合同。

  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落实“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是一个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因此,房屋出租人应提高防盗、防抢、防骗、防火意识,做到安全出租、安全居住。“平安义乌,人人有责”。我们相信,有广大房屋出租人的支持和配合,有我们的真诚服务和依法管理,义乌一定会更加平安、和谐!

  义乌市公安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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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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